▲吳宗憲涉聯明行動科技公司掏空案,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有罪定讞。(圖/翻攝自吳宗憲臉書)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本土綜藝天王吳宗憲過去因投資LED,涉嫌掏空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公司」3250萬元而惹上官司,被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2013年時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當時他曾在微博發文喊冤,強調是遭牽連,16日最高法院判決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定讞。
高等法院認為聯明行動科技董座許豐暘涉嫌與董事、前妻楊詠淇,以及包含吳宗憲在內的11位友人,多次以虛偽交易、虛偽股權投資等行為,掏空該公司資產2億多元,並炒作公司股價,違約交割3000多萬,於台北地院一審審理時,吳宗憲及其他5人認罪獲得緩刑3年,6人均未再提上訴。
▲吳宗憲的「清白宣言」曾引起各界兩極化的爭論。(圖/資料照片/取自吳宗憲微博)
然而當時一審宣判後,吳宗憲曾被爆出是靠著當年在金曲獎上精彩的表演才能獲得認罪協商的機會,還曾因此讓許多網友不能接受,認為他是靠名氣贏得「特權」,而他在認罪協商後,則是在微博發文喊冤,強調自己是遭童年朋友牽連,「我相信法律會還我一個清白」,不過當時曾被律師周武榮打臉,「既然都認罪了,哪還有清白?」
如今高等法院16日針對此案宣判,吳宗憲因未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全案定讞。另外據法界人士表示,依法吳宗憲若3年內再涉刑事案件被判有罪,將會撤銷緩刑入獄服刑。
文章來源: 東森新聞